一、對招標人而言,收取及退還手續(xù)繁瑣,人力消耗大。眾所周知,投標保證金被扣除的比例極低,根據我的經驗肯定不超過1%,如果從保證金筆數而不是項目數統計,弄不好千分之一都不到。但是,收取,退還涉及業(yè)務部門及采購部門諸多工作,現在條例又要求退還利息,利息的計算,利息的退還財物手續(xù),做賬,這些工作相當繁瑣。
二、保證金存在被收取者挪用的風險,而且對是否挪用難以監(jiān)控。雖然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保證金不允許挪用,但事實上或多或少,無論是招標代理機構,還是招標人,什么有些政府交易平臺,都存在一些保證金挪用的現象,如果挪用的大額保證金不能及時歸還,對投標人會造成損失。
三、保證金退還不及時,人為造成投標人財務成本提高,資金效率降低。按照國家的法律要求,招標人應及時退還保證金,同時根據目前的招標流程要求,其保證金理論上在一個月內應該已經被退還,考慮到一些意外情況,平均一個月的占壓時間已經是很充分考慮的了。但在向投標人進行調研的時候我們發(fā)現,目前投標保證金的質押時間,平均在2-3個月之間,造成這種現象既有招標人主觀想要拖延,也有招標人內部退還程序復雜,退還積極性不高等原因。
四、投標人由于需要到處參加投標,保證金交納筆數多了以后,累計數額也是不小的?;蚨嗷蛏儆绊懥送稑巳说默F金流,一方面造成這些資金的無效沉淀,一方面在投標人資金緊張后又加大了它外部融資的成本,間接提高企業(yè)的生產成本,招標人的采購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