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01年4月9日頒布,2020年5月20日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保險費=貨物價值 *保險費率
聯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費=貨物價值*投保加成(110%-130%)*保險費率
投保加成:把你的運費、保險費、其它雜費包含在保險里面,如果你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不僅賠你的貨物還賠你的運費、保險費、其它雜費。(可加也可不加)
聯系人:王先生 13760183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