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滿足。
為防止買受人在出賣人送貨時,讓工人簽名,不承認工人簽名的作法,出賣人對于合同交貨部分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約定:“出賣人收貨時,須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蓋收貨專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員之一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各人預留簽名如下: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蓖瑫r仍應當注意,買受人收貨的工人簽名時,出賣人送貨人員應在場,認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親筆簽名,如屬收貨專用章,也應將該章預留在本合同上。當然的確認收到貨的方式還是由買受人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簽訂還款協(xié)議注意事項:在協(xié)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shù)額;還款的具體時間;回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xié)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合同債務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因為對業(yè)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jīng)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xiàn)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xiàn)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