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并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tǒng)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于合同關系,合同關系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
合同關系在其發(fā)展的過程中,不僅發(fā)生給付義務,還會發(fā)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出租車主應為其所雇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xié)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fā)新產品的秘密(保密義務),醫(y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fā)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jù),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逐漸產生的。
對于對方業(yè)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他人發(fā)給你的訂單,如果訂單上有不合理條款,在雙方沒有事先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你又按訂單交貨了,則你必須受訂單的約束,因為你交貨的行為就表示承諾,他發(fā)訂單的行為表示要約,他的訂單在沒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訂單內容在合同內容以外,仍受訂單約束。所以收到訂單,必須檢查一遍,發(fā)現(xiàn)不合理條款,必須立即回復,在對方修改訂單后再發(fā)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