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2]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guī)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據(jù)此,筆者認為在把握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時,應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guī)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證金“現(xiàn)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重罪高于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于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應明顯高于輕罪的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如:同為侵犯財產型犯罪,由于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于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jīng)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為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盡可能的和諧與統(tǒng)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恒等的保證金指數(shù),顯屬極為必要。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采用“人?!狈绞将@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采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于體弱者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guī)定潛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們可推論得出,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對于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的第六十七條到第七十三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是對滿足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同時采取這種強制措施要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取保候審申請要采取書面的形式,但是,不是申請了取保候審就一勞永逸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決定,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一下撤銷或者變更取保候審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边@一規(guī)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jīng)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guī)定。應當說,這一規(guī)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shù)摹?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