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律師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難
聯(lián)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各國政府應確保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shù)母缮?;不會由于其按照公認的專業(yè)職責、準則和道德規(guī)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jīng)濟或其他制裁?!边@些要求已經(jīng)被世界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所吸納。但是在中國的現(xiàn)實中,還時常有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遭到侵犯,致使無罪被拘留或逮捕,甚至送交法庭審判的情況。特別是刑法第306條關于律師偽證罪的規(guī)定,在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中實為少見。
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chǎn)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的充分實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guī)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代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受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guī)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
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jīng)委托辯護人,那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總體上講分為申請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兩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