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出具的報告稱為審計報告。
依據(jù)審計業(yè)務類型分類,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企業(yè)內部審計報告、公司年檢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等。
審計工作從業(yè)務承接到完成通常要經過以下步驟:
1、會計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單位進行初步溝通了解,確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等;并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2、會計師事務所安排項目組,下發(fā)委托方審計準備的資料清單;
3、被審單位按照資料清單準備相關審計資料,并確定現(xiàn)場審計時間。
4、現(xiàn)場審計階段;
5、審計情況匯總和形成審計報告初稿;
6、與被審社會團體單位交換意見;
7 、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guī)、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guī)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yè)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
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于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托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托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yè)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審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qū)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