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
(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
(三)節(jié)目及其視聽資料。
申請舉辦營業(yè)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營業(yè)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重新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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